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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条措施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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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 15 条措施 各县(市、区)工信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和安全监管部: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防控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五严五防”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安排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I 级应急响应安排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现就我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企业复工管控1.全市行政区域内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和原料生产运输销售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煤炭、电力、煤层气生产等行业)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具体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要确保及早尽快正常开工开业,保证社会平稳有序。同时,要周密做好复工人员的疫情防控工作。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经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维持现状继续生产,同时必须严格做好各类疫情防控措施。已开工和未停产企业在 2 月 9 日 24 时前如需增加在岗职工规模扩大生产,必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2.要坚决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的相关要求,除第一条所涉企业外,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复工时间不早于 2 月 9 日 24 时。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报市政府同意,方可复工。3.在省级疫情一级响应解除前复工的企业,必须成立由法人代表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疫情防控工作。要按照省委“五防五控”部署要求,制定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预案。如工作场所发现疑似患者后应立即转至临时隔离室,及时联系当地疾控机构请求指导处理,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处置工作;若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其密切接触者必须接受 14 天的隔离医学观察。 必须制定复工生产方案,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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