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法律规范(二)标点符号
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90 年 3 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
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法院诉讼文书的特点,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1、用汉字表示的为:(1)法院诉讼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款项和判处的刑罚
(2)判决书、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3)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账、三个单位等
(4)数字作为词数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的语句
(5)邻近的两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
如二三米、三四天等,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2、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的为:(1)公历年代、年、月、日(除裁判文书尾部时间和引述原一、二审裁判文书时间外)和时刻
如 1998 年 11 月 1 日、下午 3 时 1 刻
(2 )记数与计量(包括正负整数、分数、小数、百分数 比)
5③ 位以上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例)如 345000 000 元可以改写为 3
45 亿元或者 34 500 万元人民币
④ 一个用阿拉件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四)两页以上判决书、裁定书等文本一律不盖骑缝章
二、印制标准(一)诉讼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纳国际标准 A4 型(297mm)纸
布告、公告用纸大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人民法院诉讼卷皮以及封面、封底,使用 150 克牛皮纸;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票证用 80 克纸
(二)诉讼文书版式
诉讼文书的各要素划分为眉首、主体和落款三部分
眉首:法院名称,位于版心内第二行居中对齐法院名称下隔一行为案号,右对齐
主体:案号下隔一行为正文即主体,每行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