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 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 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1973 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202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4741 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 34286 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 16168.5 元,3、陪护费 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6 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71117 元,6、鉴定费 550 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 85680 元,8、交通费 4081 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 以上合计 264948.5 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 23000 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 46612.46 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 195336.04 元。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 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37 条,结合《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然加盖“了以 ××××”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的法人名义出具的公章。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楼公司)存在非法发包的行为;故此显示两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共同的主观过错。 被申请人王××任何将申请人转化成独立的承包人的行为均属无效,双方只能形成雇佣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有实际工作经验而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无论是在专业资质上、在用施工场地位上、在组织归属上及在对外承担责任方面,都只能充当被申请人王的雇员或帮工或助手。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确定民事责任时既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又明显的违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