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张××,男,汉族,1969 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 地湖南省新邵县坪上镇小溪村××号
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111
被申请人:东莞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 城区×××路××××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男,1973 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现住东莞市虎门镇××××花园××苑××号,身份证号码:4414211973××××5916,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业主
再审诉讼请求: 一、撤销(2024)东中法民一终字第 4741 号民事判决书; 二、判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下列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医疗费 34286 元(含康复费、整容费),2、误工费 16168
5 元,3、陪护费 1560元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1506 元(含适当的营养费),4、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71117 元,6、鉴定费 550 元,7、被抚养人生活费 85680 元,8、交通费 4081 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 元; 以上合计 264948
5 元,减去被申请人王××已支付的医疗费 23000 元和按判决书支付的赔偿款 46612
46 元,俩位被申请人还需向申请人支付 195336
三、诉讼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有误 根据我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37 条,结合《承装(修、 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俩位被申请人签订的《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被申请人王××本系东莞市虎门××××维修店的业主,不具备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资质,不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其作为乙方在《东莞市酒楼公司空调安装工程(人工费承包施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上签名后却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