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近年来侵权行为法中的热点问题
但主要是探讨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而对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及较少,甚至有学者还从不同方面来论证法人并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此说法有待商榷,假如我们从法人的定义、法人制度的形成以及法人的本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入手,我们就会发现法人不仅有物质财产的损害,还有精神损害的赔偿
一、法人和法人制度法人并不是自然出现的产物,它是社会进展到某一特定阶段,为了适应经济进展的需要而产生的,这种产生在最初是自发的
后来,政府或国家为了法律规范社会有序运行,便采—―纳了文明的方式法律,来约束和法律规范法人
原始社会生产力比较低下,缺少法人产生的物质基础
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生产力有了飞速进展,但由于阶级特权的存在使得法人的出现缺少阶级基础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生产的扩大化使得个人之间必须联合,这样可以减少风险,增强投资与交易的信心,而这种联合的方式便是法人
因此,法人制度的确立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进展是分不开的
法人的出现,并不意味着法人概念的出现
法人的雏形是非法人性质的团体,如古罗马出“”“” “”现了一些商业性团体和慈善性团体和中国古代的多人合作的 钱庄 、 商号 、 当铺 等团“”体
但罗马法中并没有出现 法人 概念
“” 什么是人格
人格脱离了人,自然就是一个抽象
①人格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阐述其意义
1“”“、从社会学来看,人格是 人的特质与品行也 、 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品质的总”和
法人人格的社会学意义在于法人只有人格尊严和社会价值
2“、从心理学来看,人格是 以先天禀性给予后天习惯,为个人之人格基本,而以人格之特质,包括智慧、动性、气质及自表和社会性五大范畴之下,其品行高下,即依其对社会之”“”行为而许是之
在心理学上,即个性
3“、从哲学来分析,人格是指 具有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