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 篇一 被告人: 蔡伟军, 男, 1963 年 5 月 20 出生, 汉族, 浙江省诸暨市人, 大学文化, 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 厂长, 2001 年 8 月 13 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 陈志法, 男, 1959 年 10 月 5 日出生, 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 小学文化, 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 2001 年 8 月 13 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 贪污、 行贿、 受贿案。 起诉书号: 婺检诉(2024) 第 72 号。 审判长、 审判员: 被告人蔡伟军、 陈志法贪污、 行贿、 受贿一案, 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53 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15 条的规定, 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 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 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55 条及第 157 条的规定, 法庭调查合法公正。 公诉人依法讯问了 各个被告人, 并依此举出了 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 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 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 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蔡伟军、 陈志法贪污、 受贿、 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蔡伟军的任职文件, 单位工程的批文, 与陈建民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 私人别墅的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 也有陈建民、 陈培明、 陈捍卫等证人的证言证实。 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 确实充分, 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志法在被告人蔡伟军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 厂长期间(1998 年 8 月 ) , 以其自有的一辆浙 GA2878 桑塔纳轿车, 经九峰酒厂司机张国平驾驶, 在浙江省金华市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要求蔡伟军以公车私用为由, 由九峰酒厂承担车祸责任。 经蔡伟军签字同意, 陈志法于 1999 年 7 月 5 日从九峰酒厂财务部门领取车辆赔偿款人民币 20 万元, 这一行为构成贪污,系共同犯罪。 以上的证据还证实了 1997 年至 2000 年其间, 被告人蔡伟军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建设承包九峰酒厂工程的包工头陈建民为蔡伟军本人建设别墅支付的设计费 800 元, 人工工资 8000 元, 建房办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