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全国优秀公诉意见书 篇一 被告人: 蔡伟军, 男, 1963 年 5 月 20 出生, 汉族, 浙江省诸暨市人, 大学文化, 原系浙江省九峰酒厂(以下简称九峰酒厂) 厂长, 2001 年 8 月 13 日因本案被捕
被告人: 陈志法, 男, 1959 年 10 月 5 日出生, 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 小学文化, 原系浙江九峰酒厂副厂长, 2001 年 8 月 13 日因本案被逮捕
案由: 贪污、 行贿、 受贿案
起诉书号: 婺检诉(2024) 第 72 号
审判长、 审判员: 被告人蔡伟军、 陈志法贪污、 行贿、 受贿一案, 今日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53 条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 15 条的规定, 我们受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 支持公诉, 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发表公诉意见如下: 一、 本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 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 155 条及第 157 条的规定, 法庭调查合法公正
公诉人依法讯问了 各个被告人, 并依此举出了 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
这些证据, 有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 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 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来看,被告人蔡伟军、 陈志法贪污、 受贿、 行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蔡伟军的任职文件, 单位工程的批文, 与陈建民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
支付工程款及财务明细帐, 私人别墅的各项支付凭证等书证的证实, 也有陈建民、 陈培明、 陈捍卫等证人的证言证实
更多的证据请阅证据清单
以上的证据取证合法, 确实充分, 足以证明被告人陈志法在被告人蔡伟军担任九峰酒厂副厂长、 厂长期间(1998 年 8 月 ) , 以其自有的一辆浙 GA28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