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工段: 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现结合我公司生产经营模式状况,特制定公司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依据的法津法规文件 (一)、《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0 号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根据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根据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 号之规定: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之规定: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