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为进一步完善税制,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国务院决定自 2009 年1 月 1 日起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
改革后的增值税反映出公平、中性、透明、普遍、便利的原则精神,对于规范税收制度、抑制偷税行为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然而,税法中关于增值税税制要素的多种选择依然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下面就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做简单的探讨
纳税身份可选择,税收待遇有差别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通常认为,由于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
但实际并不尽然
众所周知,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负支出,来降低现金流出量
若小规模纳税人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反而交税更多的话就适得其反了
一般纳税人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买价的 17%抵扣进项税;而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则不能抵扣进项税,即便能够经税务机关开票,也只能扣税按买价的 3%抵扣进项税
不同的扣税额度,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最终会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及现金净流量
另一方面,若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比一般纳税人的货物便宜,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也可能更划算
因此,采购时要从供货方纳税人身份、货物的价格等方面进行考虑,最终选择使得企业净利润或现金净流量最大的方案
代销方式各不同,选择恰当可节税
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这对受托方来说是一种劳务收入,应交纳营业税
二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也可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
两种代销方式对双方的税务处理及总体税负水平是不相同的,合理选择代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