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程序辩护辩护是刑事被告人的一项根本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刑事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随着其参加刑事诉讼的范围的扩大而日渐突出,辩护人不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而且可以在起诉阶段、甚至于可以在侦查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曾被人们认为是 1996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取得里程碑性质的进步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范围的不断扩大,对于强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然而,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范围的扩大,并不能完整地说明刑事辩护制度在近现代的开展变化,因为,除了参加范围的扩大,刑事辩护人的责任的变化,也是辩护制度的一种不应无视的重要开展.在传统的辩护理论和辩护实践中,辩护人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这种解释,刑事辩护只是实体性质的,即仅仅是指针对有关刑事实体问题所进行的辩驳、辩白性的.不管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还是提出,刑事辩护均只是围绕着刑事实体法律问题进行的.然而,除了这种实体性质的刑事辩护之外,还存在着另一种刑事辩护,即程序性刑事辩护.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护的方法.显然,程序性辩护应是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但根据以往对刑事辩护的解释,这类依据刑事诉讼程序规那么进行的辩护,一般不予认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所规定的只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虽然并未明确排除程序性的事实和法律,然而,人们对此均理解为,这里所谓的事实,是指刑事案件中的有关事实、证据;而法律那么仅是指刑事实体法律.司法实践也说明了对这种理解的认可.因此,程序性辩护目前尚只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根本无效的辩护方法.之所以应将程序性辩护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辩护方法,主要是因为:首先,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存在的更广泛根底.事实说明,实体辩护假设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产生影响,是以侦查、司法机关在刑事实体问题上确实存在错误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