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优秀院讨论生会主席考核评选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讨论生会工作的制度化建设,充分调动各院讨论生会主席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本着“团结、奉献、进取、创新”的工作理念,根据《厦 门大学讨论生会章程》,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大学 29 名院讨论生会主席,除自动放弃和一票否决外,均具有参评资格。第三条 每学年在全校范围内考核评选若干名优秀院讨论生会主席,评选时间为每年 5 月份,具体名额及时间由校讨论生会确定。第二章 评选程序与流程第四条 每一学年初,由校讨论生会组织并成立本年度优秀院讨论生会主席评选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并向各院讨论生会公示。第五条 评选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接受共青团厦门大学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开展评选工作。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由校讨论生会指导老师和厦门大学第二十四届讨论生委员会共同组成,下设校讨论生会主席评审小组(下称评审小组),负责整个评选过程。校讨论生会评审小组工作人员由评选委员会委派。第七条 监督委员会由校讨论生会主席团和全校各院讨论生会主席组成,负责监督整个评选过程。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应将整个学年中的考核记录与证明材料,经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校讨论生会办公室存档。第九条 各院讨论生会主席在校讨论生会确定的截止时间前,向评选委员会提交参评申请并附申报材料,未及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条 每一学年末,评选委员会根据量化评分办法,在本学年对各院讨论生会主席进行考核,评定各院讨论生会主席的最终得分,按得分高低确定本学年“优秀院讨论生会主席”。第十一条 对在学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院讨论生会主席,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其本学年参评资格。(一)在评选过程中,经查实或有确凿证据可以表明其存在造假、作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有严重工作失误,给学校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第十二条 各院讨论生会主席有权向监督委员会就各项评分提出复核申请,监督委员会经审核应于三日内予以答复。如评选委员会无法清楚客观的提供评分依据,监督委员会有权要求该项得分进行重新评分。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量化评分标准第十三条 优秀院讨论生会考核评选实行百分位制,考核内容包括“指导老师评价”、“研会成员评价”、“校级讨论生服务工作支持力度”、“学院研会活动质量”和“年度展示投票”五个部分,最终得分由以上各部分加总得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