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相关毕业论文篇一《论行政司法行为》一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别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根据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行前)
它具有以下特征:⒈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
它根据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⒉ 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司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主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行政裁决机关、行政仲裁机关(《仲裁法》颁行前)及调解机关;⒊ 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和行政管理有关的行政纠纷以及民事、经济纠纷,这些一般都由法律给以特别规定
它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在权利和义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⒋ 行政司法行为是行政主体的依法行政的活动,即行政机关依法裁处纠纷的行为;⒌ 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别性)
但它对纠纷的解决一般都不具有终局性,所以原则上也具有可诉性,不服行政司法决定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
由此可见,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行为,是行政过程中典型的适用法律的行为,因此,合法性是它最基本的要求和特性
有效的行政司法行为必须主体适格、内容和程序合法、具备法定的形式和规格
行政司法行为也是一种典型的准司法行为
它不仅实行了类似于司法诉讼程序的一些作法,如依申请才受理、调查取证、审理与决定、回避,有的还采纳合议制、辩论制等;而且在行政司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充当裁决人即起了法官的作用来裁处纠纷
所以行政司法行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