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高祖武德二年(619 年)二月规定,每丁纳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又规定了均田制实行办法,丁男十八岁以上,授田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後还田。政府依据授田纪录而向人民徵收租庸调。不论贫富,一律缴纳定额的租庸调。那么 唐朝租庸调制与两税法的异同 规定丁男(2160 岁)、中男(1820 岁)受田一顷(百亩)。疾病残废者受田 40 亩。寡妇 30亩,如为户主则为 50 亩。所授民田 2/10 为永业田,子孙可以继承。三年之内每亩种桑50 棵,榆、枣各 10 棵,不适合上述品种地区,可以其他果木代替。8/10 为口分田,身死则归还国家,授与他人。在地广人稀的宽乡,工商业者也受田,比农民减半;在地少人多的狭乡,工商业者不受田。唐代均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授田对象为男丁,妇女不再受田;限制土地买卖的规定放松,不仅永业田可以买卖,口分田有时(如迁往宽乡时)也可以出卖。另外,奴婢不再受田,只给园宅地(五口一亩,一般人三口一亩)。在均田制的基础上,颁行租庸调制:每丁每年缴纳租粟二石,户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shi 诗〕各二丈,绵三两。假如缴布,则加 1/5,即二丈五尺,麻三斤。规定每丁每年服役 20 天,闰年 22 天。假如不服徭役,可纳绢或布代役,一天折合绢三尺,称为庸。假如政府额外加役,加役 15 天免调,加役 30 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不得超过 30 天。唐代的庸,正式把部分力役税转变为实物税。 唐朝还在租庸调之外,规定了两种资产税:一是户税。户税以钱输税而不以谷帛,以资力定税而不问身丁。(《文献通考田赋考三》)自王公以下分天下民户为九等,大历四年(公元 769 年)规定,上上户每年出钱 4000 文,上中户 3500 文,上下户 3000 文;中上户2500 文,中中户 2000 文,中下户 1500 文;下上户 1000 文,下中户 700 文,下下户 500文。一品官按上上户纳户税,九品按下下户纳户税,余品依此类推。 二是地税。开始按田亩征收,后来改为按户征收,以后又改为按田亩征收。按户等征收时,上上户五石,其次依等递减。按田亩征收的标准是亩税二升。无田或少田的商贾户则依上上户税五石,上中以下各等依次递减的制度征收。唐朝的户税和地税,对租庸调制贫富无差的缺点起了一定的弥补作用。 均田制从北魏到唐中叶前后共实行了 250 余年。假如从占田制算起,则按丁夫授田的制度断续实行了 460 多年之久。从公元 204 年曹操实行租调制到公元 780 年租庸调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