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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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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9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4 年第 97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讨论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19 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讨论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讨论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讨论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讨论人员是指主要从事讨论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讨论人员指导下参加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加讨论开发活动的技工。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讨论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根据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别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别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五)财政性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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