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渣土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居民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办公室负责渣土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工商、交通、规划、建设、环保、安监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五条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生产、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六条渣土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产生渣土的各类工程,其建设方或施工方应向县渣土主管部门申办《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渣土倾倒地点由县渣土主管部门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渣土倾倒在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内,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
第九条渣土运输业务必须由有相关资质的渣土运输企业承担,未经县城区渣土主管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条渣土运输车辆在渣土运输过程中,应随车携带《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并按《县县城区渣土处置证》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不得超载、沿途撒漏
流体灰浆须经沉淀固化后运输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场地(含旧房拆迁施工)在开工前,周边应采纳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施工场地进出口道路应先行硬化或实行其它防止车轮带泥的有效措施并进行清扫保洁,确保净车上路
围挡墙外不得堆放渣土,不得摆放施工机具,不准当街冲洗石料和搅拌混凝土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水须经沉淀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