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案情] 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 5 年,感情一直不好
1 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如何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案情]曾某与丈夫周某结婚 5 年,感情一直不好
1 个月前,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周某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儿子由丈夫抚养;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丈夫所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
曾某不假思索,在协议上签了字
第二天,曾某反悔了,拒绝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周某却不依不饶,告上了法庭
[争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周某并没有实行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由离婚与否来决定,假如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根据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假如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第三种意见认为,曾某拒绝办理登记离婚手续,意味着曾某反悔了,因为她反悔了,离婚协议没有生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推断
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周某没有实行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
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