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请销假制度一、请假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开会出差等,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向主管申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校长批准。二、销假凡批准的请假条须留档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主管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别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三、假期类别(一)病假(二)婚假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 3 天婚假。若是晚婚(男 25周岁以上,女 23 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 7天,加起来共 10 天假期。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三)产假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三个月,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2、晚婚育(女 24 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四)流产假怀孕 2 个月内流产的,给假 15 天,怀孕 4 个月内流产的,给假 30天;怀孕 4 个月至 7 个月流产的,给假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 75 天。(五)节育假上节育环的,给假 2 天;取节育环的,给假 1 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 天(男给假 7 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 15 天。(六)丧假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七)旷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1、未经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