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家禽和家畜饲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现范宠物饲养,加强宠物管理,建设良好社区卫生环境,预防宠物疾患与人畜交叉感染危及居民身体健康,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社区文明、和谐,依照《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并借鉴其他省、市和有关单位宠物管理经验,结合广阔职工与社区居民强烈要求与社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宠物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安处,物业分公司、机动分公司、社区委协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及于社区所有常住与暂住户及工、商业,办法所称宠物包括宠物狗、猫等可供观赏、逗乐玩耍的小型动物;家禽和家畜包括猪、马、牛、羊、鸡、鸭、鹅、食用鸽及依法可食性野生动物等。 第四条 社区不提倡、不鼓舞、不支持饲养宠物,个别有意饲养者,如宠物狗、猫每户限—养一只,其他宠物不得超过对(包括信鸽),并按本办法办理《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居民人身安全、卫生的动物。 第五条 社区内饲养宠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三)对宠物编排号码,发放号牌,号牌应悬挂于宠物明显部位。 第六条 饲养宠物应遵守以下规定:(二)严禁携带宠物进入社区公共绿地、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三)宠物在户外排泄粪便,饲养或牵领人应及时清理。(四)饲养宠物不得干扰、阻碍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宠物恐吓他人,不得驱使宠物损害他人。(五)社区内饲养宠物狗、猫等,应于室内圈养,不得在户外拴养、放养,不得随意遗弃。(六)社区内无人牵领的宠物狗、猫等,经公告两日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宠物对待,由公安负责处置。(七)无《宝成社区宠物登记证》的宠物,一律不得进入本社区。 第七条 公安处、物业分公司定期组织人员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八条 罚则(一)凡饲养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一律不得给予低保申报并不得享受并不得享受任何困难补助、补贴,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报经主管部门取消;(二)凡在社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家禽家畜等有碍社区卫生的动物,公安处、物业分公司、社区委及其他群众均可就地处置,对饲养者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六个月的制裁,经劝告不及时改正或反复饲养的,给以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的制裁;(三)在社区内不依本办法饲养宠物或不按规定对宠物进行防疫,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十二个月,职能部门有权责令其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拒不处理或补办相关手续的,停止享受公司给予的各种福利待遇;(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