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请假管理制度法律规范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法律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法律规范
第二条本法律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则第三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六条员工请假 2 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 3 天以上部门主管 (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 7 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
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因特别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 3 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女,年满 20 周岁;男,年满 22 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 3 天,请假超过 3 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 3 天
第十二条请病、事假 1 天扣除 50 元全勤奖,2 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 元,婚假、丧假 3 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 1 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 50 元/天
第十四条为统筹生产,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 15 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 15 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 15 元/天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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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