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良宇案件宣判了,许多人都 大失所望 ,原来这么大官才受贿两百多万元,于是,网络“”等媒体发出了一片叹息声:抓的只是一个 小贪官 而已。这其实是这样的错误认识在起作用:官阶与受贿的数额应当成正比例的,否则,反腐败的效果就不好。窃以为,如此认识误区,对于反腐败是相当不利的。自然,无可否认的是,腐败的程度是与官位的这样的做法,是相当有害的。首先,它完全不符合法治原则。我们一直在强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他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触犯了刑律的,统统要一视同仁地予以处理。我们翻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哪一条规定了对职务高的人,定罪的数额标准就高一些。在贪污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论职务的高低。甚至从酌定情节来说,职务高的人从事贪污受贿犯罪,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们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得多。因为,高官腐败对党和政府形象的损害,显然是与普通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不可相提并论的。因此,对高官与普通国家公务员职务犯罪,都必须严格依法处理,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定罪量刑,绝对不能有任何其他区别对待的做法。否则,倒让人感觉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味道呢。其次,十分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一是不利于加强国家高级官员队伍的廉政建设。以为级别越高的官员,定罪的标准要更高一些,这无疑就是对他们的要求更宽松些。这样一来,——一些思想觉悟不高的人不要以为官位高的人思想觉悟就一定是高的,就会将一些腐败————行为尽管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构成了犯罪不当成会事情,习以为常地贪污受贿,这必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二是不利于普通国家公务员的廉政建设。高级官员的示范作用是相当巨大的,上行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乃是社会的普遍现象。一些自身要求不高的人,自然很有理由这样想,难道高级官员可以这样,我就不可以吗。显然,假如这样的潜规则一旦盛行,便会加剧腐败问题的严重性,我们担忧党和国家的前途,就不是没有理由的。在这个问题上,我觉得香港要比我们处理得好多了。上个世纪六十年代末七十年代初,是香港一个极为特别的时期。一方面经济高速进展,另一方面,腐败问题极为严重。为了惩治腐败,一九七四年二月十五日,港英政府专门成立了廉政公署。廉政公署办理的第一件有影响力和震动力的案件,就是总警司(相当于内地公安厅长)葛柏受贿案。这位实权人物在任时,大肆收受贿赂,涉案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