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公证制度的起源 1 、(萌芽)时间:古代奴隶制的罗马共和国时代(意大利)2 、原称:“诺达里”,即“书写人”(奴隶主指定)3 、后称:“达比伦”,类似中国的古代“讼师”4 、(诞生)时间:公元 4 世纪,罗马皇帝君士坦丁推行“宗教公证”(基督教)二、现代公证体系(一)大陆法系公证模式(意大利、法国、德国)1 、公证目的:预防经济纠纷和避免社会矛盾的可能产生2 、公证的性质:为准司法制度,公证权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3 、公证的效力: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包括强制执行的效力、证据的效力和法律行为生效的效力4 、公证员的性质:1 )为国家公职人员;2 )为自由职业者,具有独立法律地位;3 )产生严格,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社会地位;5 、公证的运作原理国家通过严格授权于公证人员,由其代替国家在民事主体自愿的前提下,对重大经济活动或重要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的适度审核,从而避免可能纠纷的发生
6 、公证模式的特征1 )为实质公证,而非形式公证2 )为纠纷的预防性公证3 )往往存在诸多“法定公证事项”4 )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5 )具有减轻司法诉讼的功能6 )公证人的任命选拔严格(二)英美法系公证模式(英国、美国)1 、公证目的:证明当事人在公证人面前签署文件或宣誓、作证的真实性(对文书内容的真实性不予过问)2 、公证的性质:为形式公证,侧重对“见证人”效果的强调,不具有“司法性”3 、公证的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证据效力也较弱4 、公证员的性质1 )非属国家公职人员2 )多属于兼职人员,非为独立的自由职业者3 )其任职条件相对简单5 、公证的运作原理强调“司法独立”,奉行“私权自治原则”和“事后追惩主义”,公证的效力应仅及于第三人对当事人行为存在与否的真实性见证,任何过多的干涉均是对私权的侵犯和对司法权的觊觎6 、公证模式的特征1 )为形式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