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嘉奖:(一)全年请假(包括与公司无直接关系的公假)积计未超过三日而工作勤奋者
(二)工作勤慎、效率优良而有具体事实者
(三)调解较大纠纷因而宁人息事,或劝同仁守法堪为表率者
第五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计功:(一)全年从未迟到、早退、及请假而工作勤奋者
(二)技术精进对本位工作有良好贡献者
(三)爱护公物,卓有成绩者
(四)尽忠职守、工作努力、有事实举证者
(五)遇有重大灾害,救护出力者
(六)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减少或防止公司损失,其价值相当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下者
第 2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功:(一)消灭临时的重大灾害,减少公司损失者
(二)防杜未发生的重大灾害,减免公司损失者
(三)爱护公物,显著效果者
(四)对于增产及技术的改进有重大贡献者
(五)检举员工舞弊盗窃,因而减少重大损失,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100 倍以上者
第 3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从优晋级,优先转类并报本公司叙奖:(一)记大功积计三次者
(二)合于第五十八条各项情形之一并经会议评议,认为特具功劳者
第 4 条 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申诫:(一)在公司内口角、叫嚣、吵闹不听制止者
(二)因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轻微其价值在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下者
(三)在工作时间内偷闲、瞌睡、精神萎靡者
(四)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集众谈天、嘻笑者
第 5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过:(一)在公司内斗殴者
(二)因过失致损坏公物,其价值超过平均日给工资 50 倍以上者
(三)故意拖延工作时间者
(四)工作疏忽贻误工作者,致公司遭受损失者
(五)不爱惜公物,浪费原物料者
(六)工作时间内睡觉者
(七)在指定吸烟处以外之处所吸烟者
(八)不注重环境卫生随地便溺者
第 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记大过:(一)在公司内殴人、赌博、或饮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