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标记和标记移植工艺规程1、范围1
1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管道元件材料标记移植的方法
2 本规程适用于本公司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及钢制塔设备的标记移植,非压力管道元件产品材料的标记移植亦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下例标准所包含的文件,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标准而构成为本规程的条文
4-2011《压力管道元件》TSGR0004-2009《固定式压力管道元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基本要求3
1 材料标记移植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法令、法规和规定,符合 GB150
4-2011、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规定
2 第一、二、三类压力管道元件的主要受压元件必须进行材料标记移植,主要受压元件包括:a)筒体、封头(端盖)、人孔盖、人孔法兰、人孔接管、球壳板;b)公称直径 2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c)设备法兰、M36 以上设备主螺栓;d) 开孔补强圈;e) 管板、换热器、膨胀节;3
3 产品焊接试板,焊接工艺评定试板以及焊工考试试板,下料时也必须进行标记移植
4 材料入厂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将材料钢号、炉号、批号转编为本公司入库编号,即公司编号,并在材料上作出标记
5 在容器制造过程中,需要进行材料标记移植的零件自始至终应保留清晰、完整的材料标记,并有严格的措施来保证标记移植的正确性
4、材料标记的方法和适用范围4
1 打钢印4
1 钢印由质量管理部门统一分发,打印深度 0
5mm,且不大于材料厚度允许偏差的一半
2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采用打钢印方法标记:a) 奥氏体不锈钢板、耐热钢:b) 碳钢和低合金钢板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