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
为此,一方面,应当对现行刑事审前程序进行诉讼化改造,引入司法令状原则,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引导和监督,通过权力制约,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应当对法庭审判进行实质化改革,确立、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庭前会议制度,改革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还要求全面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标签:侦查中心;审判中心;庭审实质化;证据裁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为完善诉讼制度、保证司法公正指明了方向
一般来说,诉讼要不要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刑事公诉领域的问题
因为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中,法院的中心地位是毋庸置疑的,而只有在刑事公诉中才分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诉讼阶段,才存在以哪个阶段为中心的问题
①就我国目前的刑事公诉而言,从立法到实践,都不是按照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设计和操作的
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一方面,必须正确认识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在现有刑事司法体制和环境下推行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一、诉讼制度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②,也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③
通常认为,以审判为中心有三个层面的含义:第一,审判是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
因为相对于立案、侦查、起诉、执行等程序而言,只有在审判阶段,才能最终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