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索赔谈判技巧索赔的提出由于业主单位的资金迟迟未能到位,再加上监理单位对承包商递交的方案和索赔意向书迟迟未能批复(监理单位在原合同期结束前批准了一个ProvisionalEOT270 天),项目最终按程序进入停工阶段,停工开始于项目延期完结前的一个月。在项目停工前以及停工后,承包商多次督促业主召开三方会议,确定后续的资金安排,以期确定工期,防止"TimeAtLarge",并且提出了索赔和签署补充协议对原工程单价进行法律规范化调整的诉求。经过多次的沟通以及援引所在国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最终促成了在停工一年后的首轮谈判(其后还有第二轮谈判,以示区分)。在这个过程中,提出谈判的契机以及本着对业主对项目负责的态度这个出发点,是促成首次谈判的前提。谈判的准备首轮谈判经过两个多月的谈判,最终三方认可以下三方面,并签署会议纪要。第一,认可工程降效、控制点不准确、延期支付导致停工、延期批复样品和方案为已完工程部分延期索赔的事件。第二,已完工程费用索赔触发事件为工程降效,延期付款和控制点不准确、认可带费用的工期索赔为 163天。第三,对余下工程内容临时确定了 18 个月的工期,并用拆分单价后补贴的方法,即在原合同不支持价格调整的前提下,根据要素价格上涨这一理论基础,避开原合同中不允许调价的条款,在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补贴承包商约 30%的额外支付款,此款项针对所有余下工程内容,并在工程期和工程延期内不因工程量的变动而变动,直至工程保修期结束。对于第三点中的对余下工程内容的补贴,实际上是首轮谈判的重点和难点,也是项目"开源"的关键点,承包商的切入点主要是,由于业主原因导致的延期已经大大超出了原工期,原量单价格所涵盖的承包商风险已经被突破,超过了承包商的可承担风险范围;原合同中的不允许调整价格的条款已经违反了所在国的政府采购法中对此类项目的建议;合同执行期间,政府最低工资法的变动导致最低工资的上调且难于计量其影响(法律法规变动);不变更或者绕过合同中相应的价格调整条款将招致更多的持续的索赔,使得最终造价更加不可控。二轮谈判在首轮谈判结束 6 个月后,业主付清了相应的欠款和索赔款等,但对达成协议的第三点,迟迟未能签署正式的补充协议。承包商在收到欠款后立即全面复工,以期展现良好的合作意向。在复工半年后,业主、监理方和承包商进入了第二轮谈判,主要围绕首轮谈判达成协议的第三点进行进一步的协商,主要是基于业主对于第三点的价格调整形式的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