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保险论文海外投资保险建立思索-商业保险论文-保险论文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当借鉴德国模式,即将保险的具体经营业务和审批权限区分开来,由政府专门主管机关发挥管理与协调作用,对具体投保申请进行审批
但这一部门不宜设置过多审批层级,以避开多重管理、层层审批的现象出现
而专门的公司则负责以自负盈亏的方式经营专项具体业务
建议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办
但该机构不应单单行使其保险职能,而应与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驻外各使领馆保持密切合作,这样才能起到全面保护海外投资的作用
合格投资者的范围界定1.各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不同规定2.我国对于合格投资者范围的界定鉴于对美日德三国相关规定的比较分析,我国在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进行界定的时候,也应当遵循以国籍原则为主资本控制论为辅的标准
其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
此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大陆自然人、港澳台自然人、海外华侨与海外产业继承者
第二,中国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中国法人是指依中国设立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公司、集体公司、私人公司和混合公司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较为松散的联营组织和合伙等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
第三,其他符合条件的法人、机构和其他组织
这一规定是借鉴了美国的资本控制论而产生的
即允许部分虽为外国法人,但其资本的绝大多数由中国自然人和法人控制的外籍经济实体参加投保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我国保险机构向东道国进行代位求偿,甚至通过提起索赔诉讼
而将我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在这类企业中所有或控制的资本比例限制为95%以上的目的在于充分周全的保护我国企业所有或控制的资本的安全和我国的海外经济利益
保险机构的承保范围各国关于海外投资保险的险别规定方面,一般仅限于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收险、战争险等,而不包括一般商业性风险
我国除应将以上三种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