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36 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 2024 年 12 月 9 日国务院第 11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章 排污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法律规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行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拟订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制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范围、实施步骤和管理类别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管理,提高排污许可在线办理水平。 排污许可证审查与决定、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场所分别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排污单位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