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部稽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公司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稽核制度,以保护公司资产的完整与安全,降低成本费用,防止内部管理过程的失控,履行各所属公司、各部门经济责任,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公司。第三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管理体制。第四条实施内部稽核制度的目标有:1.维护公司资产的完整和安全;2.及时提供可靠的相关信息;3.减少不必要耗费,降低成本,实现集团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4.避免或减少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税务风险;5.促使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经营行为合理化;6.明确生产经营管理各环节的经济责任,保证所赋予的职责得到正确履行。第五条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直接领导,总裁办、人资行政部、资金结算部、研发中心、生产部、医学部、医院投管部、市场策划部等负责或参与实施。第六条内部稽核制度的内容包括:1.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2.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3.销售过程内部稽核控制制度;4.费用、支出内部稽核制度;5.对外投资内部稽核制度;26.对外经济担保内部稽核制度;7.公司资金内部稽核制度。第二章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制度第七条研究开发过程内部稽核控制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地规划、使用研究开发费用,减少损失,以较少的资金投入,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第八条研究项目必须根据集团公司的研发程序进行分步实施。严格按《设计开发控制流程》(文件编号 COP-730)执行。研发项目的立项应该形成文件,通知相关部门。研发项目实行承包责任制。第九条集团公司按计划批准的研究开发项目,应按项目编制研究开发项目详细资金预算,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交公司财务部备案,财务部按进度计划拨付资金。第十条研发部门严格按预算使用资金,加强成本控制和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研发部门应对每一个研发项目要进行中期论证和中期审计,以减少风险。第十二条研究开发项目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按项目编制决算报告,报公司审批后,结转研究开发成本。超过预算部分由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结转,并与研发项目承包责任制挂钩决算。第十三条研究开发项目中途停止或失败,应及时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后报请公司审批.对由于个人营私舞弊或责任事故造成研发项目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和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第三章生产、采购过程内部稽核制度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