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的通知 各单位、 各科室: 为法律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休假、 请假制度, 经讨论,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公共事业局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 暂行) 一、 病假 ( 一) 请假手续 1、 请假 请病假七天以上的, 须本人持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诊断证明、 医疗专家出具的病休意见, 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请假审批表》 , 经单位批准、 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休假
2、 续假 请病假两个月 以上的, 须本人每月 到单位( 本人确实不能回单位的, 单位须派人面见本人核实病情) 办理续假手续后方可继续休假
病休期满恢复工作后, 不是因为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 而是原患疾病原来就没好, 恢复工作一年内又续假的, 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3、 医务鉴定 请病假六个月 以上的, 单位须对请假者进行医务鉴定
经县级以上医务鉴定部门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 但本人拒不上班的, 按旷工论处
经鉴定符合病退条件的, 办理病退手续
经鉴定因病不能正常工作, 但又未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准其继续休假; 每满六个月 再进行鉴定, 符合条件的准予继续休假
超出国家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的, 根据国家规定予以辞退或解聘
( 二) 病假待遇 1、 基本工资 ① 工作人员 病假不满两个月 的, 发给基本工资
② 工作人员 病假两个月 以上的, 从第三个月 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 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 90%; 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基本工资照发
③ 工作人员 病假六个月 以上的, 从第七个月 起根据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