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越矿业有限公司高家岩煤矿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2017 年 1 月第一节矿领导跟班作业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 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3号,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
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一、带班原则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总工程师
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二、带班下井的内容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2、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
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
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① 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