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破产法确立了破产管理人制度
作为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机构,公正性应当是破产管理人最为本质的属性和要求
本文分析了对破产管理人提出公正性要求的原因,并从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探讨了保障破产管理人公正性的制度和举措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 清算组 公正性 破产法破产管理人(trustee in bankruptcy)一、破产管理人公正性要求的提出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理论上有多种看法,主要包括信托说、代理说、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特别机构说、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说等,众说纷纭,各有所长
无论何种见解,从根本上都无法否认破产管理人的本质属性在于其公正性
(一)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破产制度的本质属性使然
破产发生的前提在于债务人的清偿不能、资不抵债,破产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将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以概括的方式公平分配给债权人①
由此决定了作为破产财产管理方的管理人,必须将破产债务人有限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通常不能得到完全满足,甚至于很多情况下一点都无法满足,这是债权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定要承担的风险
法律要做的,就是尽可能维护正义,维护公平,将破产这一不利后果公平分摊给相关债权人
破产“”程序中对于程序正义的追求,要远大于实体正义,破产 不患寡而患不均
设置破产管理人,建立破产管理人制度正是为此目的
有学者从破产法律制度的目标价值出发,指出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有三个特点,即中立性、专业化和独立性②,有一定参考价值
但无论是形式上的中立、技能上的专业、责任能力方面的独立,都服从和服务于公正性这一终极价值
(三)保证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是法院司法公正的外化和延伸
关于破产的法律属性,有诉讼事件说、非诉讼事件说、特别事件说等三种看法③
无论如何理解,破产程序通过法院进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参加破产,法律对其的要求也无怪乎是保持中立,我们国“”家 以事实为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