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栗 XXX 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无罪辩护词一、案情简介河南省 XXX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 7月 15日至 11月 27日,被告人栗 xxx、鲁 xx、李 xx、余 xx、罗 xx、孟 xx、刘 xx、陈 xx在 xxx夷山大街南段以“知足堂”洗脚店为幌子,在 xxx夷山大街南段山水倾城小区 7号楼 3单元 3楼西户、18号楼西单元 1楼西户两处出租房内,组织卖淫女闫梦雪、申淑林、郑艳平、阮丽丽、毕盼盼、薛玉芳、崔丽娜、许秋芳、刘松霞、张凯利、刘现芝开展卖淫活动
其中李 xx负责联系、接待、日常经营;罗 XX、陈 XX负责引导嫖客至卖淫窝点;刘 xx、孟 xx管理卖淫窝点,并将每日收取嫖资交给李 XX;余 XX负责管理、组织卖淫女卖淫,总经营收益与知足堂五五分成;鲁 XX称李 XX交来的卖淫收入,由他和李 xx一起交给栗 xxx(现金)
经查,2018年 8月 13日至 11月 27日,李 xx微信收入共计 738077
二、辩护词正文审判长、审判员:-2-河南正言事务所接受栗 XXX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璩亮、金朝担任被告人栗 XXX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已经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参与庭审,对案情有了全面的掌握,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起诉书对于被告人栗 XXX 涉嫌组织卖淫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纵观本案的证据,可以证明知足堂确有卖淫嫖娼行为以及鲁 XX、李 XX、余 XX 等人的组织结构和所处地位(附辩护人整理的人员结构图),但是对于栗 XXX在本案中是否具有参与组织卖淫行为以及在知足堂中所起的地位,证据不足
指证栗 XXX涉嫌组织卖淫的证据经辩护人整理,仅有如下几份言词证据:(1)鲁 xx第一次笔录(证据材料卷一 41页到 45页)(2)李 xx第三次笔录(证据材料卷一 61-62页)(3)李 xx第六次笔录(证据卷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