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设备监造(工厂检验/试验)验收检验1.概述1
1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材料)进行工厂检验/试验、监造,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工厂检验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卖方必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
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卖方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零部件的加工、组装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直至出厂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
如果在原组件规格型号上有设计变更,卖方须将变更方案实施前书面提供买方,并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可能达到的效果及投入商业运行后可能造成的后果
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1 一般要求买方将委托监造方对卖方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买方的监造并不免除卖方对设备制造质量任何所应负的责任
卖方应在设备计划生产前 5 天将设备生产和发货计划提交给监造方
监造方在获知组件生产计划后向卖方派驻监造代表,并完成对于卖方生产先决条件和原材料备料情况的核查确认
买方委托的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卖方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2 监造依据3
1 委托方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和相应的附件原始招标和投标(中标厂家)的有关文件
2 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3 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国电电源〔2002〕267 号”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 监理方与委托方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