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日的来历和宗旨来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时,惨遭战争之苦的人们渴望和平与安宁,急切希望建立一个集体安全机制来保障世界和平与安全。1945 年 4 月 25日,在美国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隆重召开,经过两个月的谈判讨论,终于在 6 月 25 日,大会一致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即日,包括中国在内的五十个国家的一百五十三名全权代表在宪章上签了字。这些签字国成为联合国的创始国。6 月 26 日,制宪会议正式落下了帷幕。这一天就被联合国定为宪章日。宪章1945 年 10 月 24 日,《联合国宪章》经中国、法国、苏联、英国、美国以及其他签字国的过半数批准,于该日起生效。至此,联合国宣告正式成立。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宪章》被认为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联合国威信是每个成员国不可推脱的责任。《联合国宪章》作为联合国组织的总章程,除序言和结语外,共分 19 章 111 条。它表达了使人类不再遭受战祸的决心,并且为防止战争、维持和平建立起一套完整、可行的运作机制。宪章规定,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行为、进展国际间以尊重各国人民平等权利自决原则为基础的友好关系和促成国际合作等。宪章还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在它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对其他国家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不得干涉各国内政等原则。《宪章》规定,为实现上述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下列原则: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各会员国不得对别国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联合国对任何国家实行防止或强制性行动时,各国不得对该国提供协助;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联合国除执行决议外,不得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宪章》规定联合国成员一律平等,相互尊重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反对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胁解决彼此间的纠纷,提倡通过对话和谈判方式化解争端。《宪章》第一章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章第二十三条,第六章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均对此有所规定。《宪章》强调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权威性,规定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