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如何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思考一、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平等、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涵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制度
它是指国家为了保证法律给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切实得以实现,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别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 15 世纪的英国,目前已被在世界上 140 个国家所接受,并作为一项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载入了《世界人权公约》,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进展和法律建设的日臻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亦更加完备和健全
其内容从刑事诉讼扩大到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其对象从为穷人服务到为中产阶级服务;其形式从法庭代理扩大到预防性服务,法律援助已涵盖国家法制运行的各个环节的不同层面,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对本国公民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
1994 年,1995 年 11 月 9 日,我国首家——政府投资设立的专门办理法律援助业务的律师服务机构广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1996 年 7 月,司法部成立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同时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成立
1996 年后陆续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继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原则和框架作出了明文规定
司法部于1997 年 5 月颁布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最高法院、司法部 1997 年 5 月下发了《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1999 年 4 月下发了《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7 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7 月,国务院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此外北京、武汉、广州等地方也出台了各自的法律援助试行办法
至上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