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劳动的补偿 劳动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者仍在岗位工作,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按《上海市条例》的规定,发生这种情况,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只要提前 30 天通知。(在原来上海市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解答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的文件中,对这种情况也规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不考虑劳动者在这个单位的年限)。假如是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除了要承担提前通知的义务外,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按什么为标准? 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苦干问题的解答》(十三)、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原用人人单位未拒绝的,如何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其后,用人单位又辞退劳动者的,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您在信中提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我们认为,您的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酬劳,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酬劳前由甲方代扣。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1 甲方将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币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税前劳动酬劳,乙方应缴纳的所得税在每次发放酬劳前由甲方代扣。 答:此种情形应视为双方形成不定期劳动合同,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但要求解约方应当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 47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说明]: 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继续履行的,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是否应提前通知及单位提出解除的,是否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又实际履行的,一般以原劳动合同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原合同期限对双方不再有约束力,不能以原合同期限推定为新的劳动关系的期限。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提到这种情况,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有的人认为,既然司法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