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 xx,男,xxxx 年 5 月 13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 xx 市 xx 区某乡某村大街 7 排5 号 3 户,现羁押于 xx 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 xx 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 23 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一审量刑畸重,请求撤销 xx 市迎泽区人民法院(xxxx)迎刑初字第 2 号刑事判决,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同时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判决书所述交通肇事的事实认定及定性无异议,但认为量刑畸重,同时应当适用缓刑,理由如下: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事故发生负次要责任,对此情节应当予以考虑
2、综合考虑上诉人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过错,案发时间、地点,过失犯罪,应减少基准刑 70%以下
依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10% 以下 1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17、(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30%以下;综上,对于上诉人应减少基准刑 70%以下
3、上诉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上诉人在案发后积极报警、组织救治被害人、赔偿损失、当庭认罪悔罪,而且上诉人犯罪情节较轻,系过失犯罪,上诉人并无主观恶性
同时上诉人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也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之规定,上诉人完全符合适用缓刑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