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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1条第二款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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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61 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第七十二条第五项“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尤其是两轮摩托车的稳定性差,不具备拖车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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