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版:1957 年版 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ILO)成立后,逐步推动职业病的国际认定标准。1950 年 ILO 发布《职业病建议书》(第 97 号),列出 10 类职业病,成为各国参考的蓝本。1957 年,卫生部颁布《关于试行“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首次定义 14 种职业病,涵盖尘肺、职业中毒、辐射病等,形成了第一版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二)第二版:1987 年版 随着工业化加速,职业危害问题凸显,原有目录已不适应新形势。 1987 年对第一版进行修订,职业病扩展为 9 类 99 种,新增“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和“职业性皮肤病”等类别,体现对生物因素和化学暴露的关注。 (三)第三版:2002 年版 2002 年,为配合《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颁布了第三版。法律首次将职业病目录纳入法定管理,明确目录动态调整机制,目录调整为10 类 115 种,新增“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等。该版本从单纯关注传统工业危害,转向覆盖更多致病因素(如生物、化学、物理)。 (四)第四版:2013 年版 随着新兴行业(如电子制造、生物医药)和新型职业危害(如心理压力、过劳)的出现,目录调整更注重科学分类与预防需求。2013 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为 10 类 132 种,首次明确“职业性化学中毒”细分(如正己烷中毒),并新增“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如硬金属肺病)。 (五)第五版:2024 年版 2024 年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调整按照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补齐短板的原则,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遴选新增职业病类别和具体病种。调整后,我国法定职业病类别与国际劳工组织及世界上多数国家基本一致。该版本由原 10 大类 132种职业病调整为 12 大类 135 种职业病(包括 4 项开放性条款)。具体调整情况如下:(1)新增 2 个职业病类别,分别为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每个类别中分别新增 1 种职业病。一是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中新增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二是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类别中新增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救援等应急救援人员)。(2)将原其他职业病类别中的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调整至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类别。(3)为保持职业病归类的统一性,将原职业性眼病类别中的放射性白内障单列,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