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7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1 页 共 7 页【法规名称】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颁布文号】财综[2010]80 号 【颁布时间】2010-9-10 【实施时间】2011-1-1 【正文】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 0 一 0 年九月十日 附件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征收、使用、监管等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 号)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为支持特定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第 2 页 共 7 页第 1 页 共 7 页编号: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 2 页 共 7 页 第三条 政府性基金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性基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分别负责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基金管理的职能部门。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和制度,审批、管理和监督全国政府性基金,编制中央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国政府性基金预决算草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