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危险化学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宣贯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申证单元和品种氯碱产品 次氯酸盐,三氯化磷,三氯氧磷无机盐产品 磷化合物,氯酸盐,硝酸盐化学试剂产品 化学试剂(通用试剂),工作基准试剂(容量)浓硝酸产品 浓硝酸染料中间体产品 染料中间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产品 空分气体,发生、回收气体,石油、天然气工 作 计 划5 月底之前应申请受理完毕8 月底之前应完成现场检查、取样检验工作9 月底之前将材料报送危险化学品审查部和各审查分部10 月 20 日之前将申证材料上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10 月底完成换(发)证工作危险化学品目录纳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产品有 652 种(根据 GB 12268-1990 《危险货物品名表》摘录,排除了爆炸品类和放射品类) 第一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涉及 100 种产品(包括农药),第二批涉及 218 种,尚余 334种产品纳入下一步安排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二○○三年一月目 录1 总则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3 企业取得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4 申请和受理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6 产品抽样和检验7 审定与发证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9 收费办法10 附则 附件 1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申证单元 附件 2 :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附件 3 :生产及分装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附件 4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 附件 5 :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附件 6 :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附件 7 :产品抽样、封样规定 附件 8 :抽样单 附件 9 :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附件 10 :检验样品送样地点1 总 则 1.1 本细则的制定依据: 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 国务院国发[ 1984 ] 54 号 (1984-04-07) 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9 号令 (2002-04-09) 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344 号令 (2002-03-15) 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并销售压缩、液化气体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压缩、液化气体产品。 1.3 压缩、液化气体产品分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第一批按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