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立法时间• 2004 年 5 月 28 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 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总计七章, 60 条• 第一章:总则( 3 条)• 第二章: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9条)• 第三章: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11 条)• 第四章: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15 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11 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9 条)• 第七章 附则( 2 条)第一章:总则 制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目的: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内容: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的条件: 第四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 开办药企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第五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第二章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与审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相关证明文件;(二)拟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拟办企业名称、生产品种、剂型、设备、工艺及生产能力;拟办企业的场地、周边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以及投资规模等情况说明;(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