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辩护词贪污罪的辩护词要写被告人的法定情节,关于案件的定性问题,并表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被告积极要求退赃,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悔过之心显著、悔罪态度较好.被告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申请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较轻的刑罚。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河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经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质证,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首先,我们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构成贪污罪的定性和基本事实提出异议。总的观点是: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贪污罪。其次,对于被告人许某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观点及理由,我们在原一审及二审时均提出了书面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本案时能够一并给予考虑。下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说明和阐述我们的观点,恳请合议庭评议时采纳:一、被告人许某某没有贪污犯罪的主观故意,更不存在同其他被告人之间犯罪的共同故意,缺乏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法庭调查已经证实的事实是:①被告人许某某同意上报《关于申请补助经济补偿金的报告》是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其中没有贪污的主观动机;② 在上报该报告之前或之后,被告人许某某和其他被告人之间不存在贪污意图;③ 补偿金转入某某机械公司帐户不存在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④ 提取补偿金中的 119040 元不是为了个人私分;⑤ 被告人许某某将借款 8 万元,加上本公司的 2万元,合计 10 万元转入省机电控股公司是在案发之前。换句话说:以上事实均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同时,以下事实还证明被告人许某某没有贪污的主观故意:第一、如果本案中存在以虚假手段上报申请补偿金的事实,也与被告人许某某没有关系,许某某不仅没有参与,而且也没有指使、暗示或默认等行为,换句话说在补偿金到帐之前,许某某对于申报材料是否存在虚假情节并不知情。第二、补偿金转入某某石油机械公司帐户是经拨款单位同意的,而且该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并不是被告人的私人帐户,被告人许某某在该款转入时还在长庆出差,仅仅是电话同意转入该公司帐户,不存在为贪污而转款的意图。第三、补偿金于年 8 月 4 日转入某某石油机械公司帐户后,许某某就向某机电控股公司领导作了汇报,同年 8 月 12 日和 9 月2 日某机电控股公司就对此款作了专题研究。既不存在隐瞒,也不存在上级“发现”的问题。第四、根据年 9 月 2 日会议决定和领导的通知,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