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律常识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2、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当中,应当遵守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规违章指挥或违规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善建议,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要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判、检举和控告。有权利进行拒绝违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提出过批判、检举和控告,或者拒绝违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从业人员如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5、作业人员未能根据相关安全生产规章、规程操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批判,和相应处分;如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6、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7、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超过六十周岁的老年人。8、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9、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0、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员工办理意外损害保险,支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