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处分的撤销与降级第二十二条制定处分的撤销与降级规定,是为贯彻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激励受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努力上进。第二十三条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处分之后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章规定的,可以申请撤销处分;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之后表现良好,经考核达到本章规定的,可以申请处分撤销或降级。第二十四条处分撤销或降级的必备条件:(一)受处分满一年者;(二)学生受处分后对所犯错误的性质、后果及危害性有深刻认识,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表现。(三)努力学习,遵守教学秩序,学习成绩有明显的提高。(四)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表现突出。(五)参加校、院组织的志愿者、义工等公益服务活动不少于10次。(六)按期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费用。第二十五条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学生受处分的种类作如下规定:(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达到撤销处分的必备条件即可申请撤销处分。(二)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努力具备下列表现之一者,可申请降级处分,即记过处分可申请降为警告处分,留校察看处分可申请降为严重警告处分。1.获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者;2.获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或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两次(含两次)以上者;3.取得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录取资格者、考取公务员或参加选调并被录用者;4.获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大学生挑战杯、大学生数学建模等科技创新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额定人员;5.获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共青团等组织开展的大学生文艺展演等文化艺术类竞赛一、二、三等奖的额定人员;6.获省级(含省级)以上大学生体育运动竞赛单项奖前三名、集体项目奖前三名的队员;7.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获得公开或授权的申请人;8.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乡级及以下任职者或自愿到嘎查(村)任职者;9.有见义勇为行为等突出立功表现或经有关单位认定确为学校、社会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其它经校长办公会审查认为能予以撤销或降级者。第二十六条以下情况所受处分不予撤销或降级:(一)受学校两次(含两次)以上处分者;(二)考试作弊者;(三)盗窃、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助学金者;(四)调戏侮辱异性者。第二十七条撤销或降级处分申请时间:每年4月份。第二十八条撤销或降级处分的程序:要求撤销或降级处分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撤销或降级处分申请表》,经学院考核同意并附写实性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可撤销或降级处分,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本人。第二十九条学生撤销或降级处分需上报的材料:(一)撤销或降级处分的书面申请;(二)撤销或降级处分申请表;(三)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汇报;(四)证明该学生达到撤销或降级处分所要求的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