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一条 UCP 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定义第三条解释第四条信用证与合同第五条单据与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六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第七条开证行责任第八条保兑行责任第九条信用证及其修改的诵知第十条修改第 ^ 一条电讯传输的和预先通知的信用证和修改 第十二条指定第十三条银行之间的偿付安排第十四条单据审核标准第十五条相符交单第十六条不符单据、放弃及诵知第十七条正本单据及副本第十八条商业发票第十九条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第二十条提单第二 ^ 一条不可转让的海运单 第二十二条租船合同提单第二十三条空运单据第二十四条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第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第二十六条“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用第二十七条清洁运输单据第二十八条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第二十九条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的顺延第三十条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伸缩度第三十一•条部分支款或部分发运第三十二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第三十三条交单时间第三十四条关于单据有效性的免责第三十五条关于信息传递和翻译的免责第三十六条不可抗力第三十七条关于被指示方行为的免责第三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第三十九条款项让渡(2006 年国际商会修订,2007 年 7 月 1 日生效)第一条 UCP 的适用范围1.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简称“UCP”)乃一套规则,适用于所有的其文本中明确表明受本惯例约束的跟单信用证(下称信用证)(在其可适用的范围内,包括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返回页首第二条定义就本惯例而言:通知行指应开证行的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银行工作日指银行在其履行受本惯例约束的行为的地点通常开业的一天。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保兑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做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