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征用法律制度重构 摘要土地的征收征用制度是为进展社会公共事业而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然而这种依靠行政强力而推行的程序极易对被征收人、被征用人的私权利造成侵害。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规定的法理基础及立法现状,提出通过界定公共利益、完善补偿标准、引入司法救济等方式重构我国土地征收、征用制度的建议。关键词征收征用补偿公共利益司法救济一、土地征收征用的理论基础土地征收征用的法理基础。土地征收,是指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具有不可侵性的个人、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因此在我国土地征收实质上仅指集体土地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征收,是指为了建设事业的需要,强制性的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确定给用地单位,并对被征收单位予以补偿的制度。[1]土地征收征用实质上就是由国家的行政权对公民或集体的财产权利进行限制的一种政府行为。财产权在法治社会是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工具和基础。那么为什么现代国家都允许对于公民的财产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予以限制哪?其内在的法理基础在于对财产权保护同时还要对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予以平衡,在艰难的推断中,法律要找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完美界限。因此对于土地的征收征用的要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这是征收、征用的前提。财产权是政治权力、精神权利等其他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对于实现个体、集体自由具有重要意义。财产权为个人制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限制了政府的行动范围及统治者的专横意志。财产权是抵制统治权利扩张的最牢固的屏障,是市民社会和民间政治力量赖以根植和猎取养料的土壤,它对人类一切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巨大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二:集体土地也要负担社会义务。现代宪法通常会基于社会公共福利的原则对经济自由、财产权利进行限制,这种限制也被称为“政策上的制约”,这种制约是从权利的外部所加诸的,并且为宪法的价值目的本身所允许的制约。集体土地也承担着这样的功能。财产权的保护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这两个纬度,即民法的保护和宪法的保护。一般意义而言,其中第二种维度上财产权就是要防止政府任意的侵犯私人的财产支配权。然而这样的财产权在保障了即得利益的同时,又可能与主体所承担的社会义务相违反,因而有效的实现社会权利就需要对财产、资源重新分配,税收的意义在于此,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