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4 小时的工作制度。 我国的工作时间制度,早在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里规定,公私营企业一般实行 8 小时至 10 小时的工作时间制度。1952 年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刚刚结束,政务院在《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中规定:“为保证职工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为扩大就业面,应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坚持贯彻 8 小时至 10 小时工作制,一切较大的公私合营工矿交通运输企业均应尽可能实行 8 小时工作。一切公私企业的加班加点均应受到严格的限制。”1956 年 6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建筑业实行 8 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的规定》,指出:由于目前建筑业工时制度混乱不统一,有 8 小时、8 小时半、9 小时的,甚至有 10 小时的。由于工时过长,影响着职工的身体健康以及文化、技术水平的学习提高,因而决定:从今年的 7 月 1 日起,建筑业一律实行 8 小时小礼拜工作制度。七十年代以后,我国对高山、井下、化工、冶金、纺织等行业或工程的工时进行了改革。目前,纺织业已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煤矿井下实行四班 6 小时,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