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 当今世界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实行国家的立法活动与国家的审判活动相对独立,互不相扰;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实行遵循先例和司法至上的原则。成文法与判例法在法律渊源、法律形式、适用法律的方法、审判方式、法官责任等方面存在区别。我国的法律是采纳成文法,不承认判例法。但是,我国应当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做到“同案同判”,提高裁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同时,我们已经拥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基本条件,即具有应用案例的实践经验,最高法院也非常重视案例指导,网络与计算机的应用为案例指导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我国应当构筑案例指导制度,即明确司法实务遵循案例指导原则,明确制定和发布案例的法院,建立案例的遴选制度和案例的制作标准,法律规范案例制度的操作程序。基于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可谓“百益而无一害”,形成与成文法并驾齐驱的“活的法律”。 关键词:成文法 判例法 案例指导 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是每一个现在的法律体系中,两种永恒的、不能解决的冲突倾向。[1]为缓和冲突,各国法学家殚精竭虑。我国当代法学家面对成文法的局限性,大多力主积极借鉴和引进判例制度。然而,我们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基础。但面对社会生活丰富多彩,而法律不可能包罗万象,个案遭遇无法可依的情形,我们竭力主张构筑案例指导制度。 一、从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看,我国没有判例法的基础 成文法与判例法 成文法。成文法的法律实践活动,实际上被划分为相对独立互不相扰的两个部分:一是国家的立法活动。即国家设置专门的立法机构,依一定法律程序创制出成文法典或法规;二是国家的审判活动。即国家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严格依照成文法典或法规对具体案件做出裁判。在审判中法官既不能脱离法条,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又不能参照已往的判例。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不予受理,或者比照最相近似的法条来裁判,但是要报经上级审判机关审核。待到法律明显不适合社会实际情况时,国家立法机关再依法定程序对旧法律进行修订或制定新法。 从某种角度而言,采纳成文法的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中,最具代表性并对其他国家或地区影响较大的是法国和德国。但是,大陆法系国家采纳成文法,但并不排斥判例法。事实上,无论从横向或纵向角度看问题,都不存在纯粹的惟一的成文法或判例法。 2. 判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