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需要“物权行为理论” [摘 要] 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化进行,关于“我国民法理论中是否存在物权行为”,尤其是对“一部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是否应予以肯定问题的讨论愈加激烈
笔者通过学习,从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尤其是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需要,社会经济生活实践需要的角度,以及以经济分析的角度和社会整体“公平和正义”维护的角度,得出以下认识: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日,尤其是在我国已经加入 WTO 的大背景下,在制定物权法时,肯定“物权行为理论”,尤其是其在一定条件下的“无因性原则”的适用,不仅对保障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体系的严密性和逻辑性,以及维护善意第三人的正当权益,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有很大的价值,绝不是简单的一个“善意取得制度”所能替代的,它是维护社会“更高层次正义”的体现,而且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我国顺利地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等方面都有巨大的现实价值
因此,我认为,我国民事立法,特别是“物权法”和未来民法典的制定,需要“物权行为理论”的支撑
[关键词]物权行为理论 独立性 形式主义原则 无因性 一
“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 “物权行为理论”一般认为起源于《学说汇纂》体系关于民事权利制度的讨论以及格老秀斯等人提出并进展了的意思表示理论
意思表示理论把私法上效果的根源确定为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这一点为民事权利的变动找到了科学的根据
该理论是近现代民法最杰出的成就之一
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着名的罗马法学家萨维尼提以当事人之间关于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确定物权变动效果的理论
这是一个全新的关于物权变动的理论,即抽象原则理论,也有人叫做处分行为理论
中国学者则称为物权行为理论
德国民法典完全采纳了萨维尼的理论,第873 条等规定的“合意”就是萨维尼所说的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物权变动的独立意思表示
在法学理论上,德国法首先承认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