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 内容提要本文从民法的性质入手,认为民法是私法,是法律规范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也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作为保护权利的法律,应当以民事权利为中心构建私法的体系,并且应当在民法中贯彻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
关键词民法的性质私法私法自治民法的性质对于正确适用民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的性质是指民法的基本属性和民法所体现的基本理念
有关民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由于这一问题关系到对民法的价值、原则、制度等诸多问题的认识和设计,因此,本文拟对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民法是私法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许多学者在从学理上界定民法的定义时,大都是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民法的性质的,如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基础”
①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大都持有相同的看法
②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并为《学说汇纂》所采纳
但本世纪以来,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标准极不统一
主要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划分标准:一是利益说,即根据法律保护的利益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区分公法和私法
此种标准最初为乌尔比安首倡
二是隶属说,也称为“意思说”
此种观点为德国学者拉邦德提倡,他认为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私法,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此说长期为学界通说,也为我国《民法通则》第 2 条所借鉴
③三是主体说
该说为德国学者耶律内克所提倡,并得到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的赞同
此种观点认为,应当以参加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为标准来区分公法和私法,假如这些主体中有一个是公权主体,即法律关系中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的组织,则构成公法关系
④公法私法的分类标准直到现代仍然是一个争论的话题,迄今为止,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林林种种
特别是二十世纪以来,由于国家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