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代商号制度的完善 [摘要]商号是商事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区别不同商事主体的识别性商业标记
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商号制度,难以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本文对商号制度中的商号概念、商号权的性质、商号的特征、商号的权能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完善我国商号制度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商号 商号权 法律保护 商号在不同的着述中被称为字号、厂商名称、企业名称、商业名称
它从性质上说,属于区别性标记的一种,和商标、地理标志等其他商业标记一样,被广泛使用于商品或其包装材料以及多种广告宣传媒介上,发挥着区别商品生产者及其商品或服务,承载商主体享有的商业信誉的职能
1 商号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当时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的其他城市国家,商业经济的繁荣过程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从事商业经营的组织形式
为了商事交易的方便,同时也为了明示其所有人,就需要给这些商事组织取一个名称,这就是现代意义商号的始祖
2 一、 商号概念的界定 目前,理论界对商号这一概念并无统一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商号就是企业名称或者个人姓名,是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表彰自己的名称
1 通常,商主体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的时候,或者同意其代理人使用以便与第三人发生交易的时候,用于署名的名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商号
一般认为,商号和商业名称本为同义语
2 还有些着述将商号定义为“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3 这些说法可称为广义的商号概念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号与企业名称是不同概念,商号只是企业名称中的一部分,如“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只有“大众”才是商号
而其他如“上海”属于地理名称,“汽车”属于行业公有名称,“有限”即有限责任,表示出资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财产责任形式,“公司”是企业选择的组织形式
4 此种观点可称为狭义的商号概念
在日本立法上,商号指的是商事主体的名称
《日本商法典》第 16 条规定:“商人可以以其姓,姓名或其他名称作为商号